2012年6月1日,荣光公司申请破产。7月1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下列哪一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
A.2011年6月10日,荣光公司将一批货物赠与鸿天公司
B.2011年12月3日,荣光公司为清理库存,将一批货物低价销售给美通公司
C.2012年3月1日,荣光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单独偿还了往来客户光耀公司的原材料款
D.2012年2月1日,荣光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单独偿还了拖欠的电费,以使国家电网继续供电,保障正常生产经营
参考答案: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针对债务人的撤销权包括两类:针对非法行为的撤销权和针对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权,时间上,前者要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之内,后者要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内,且存在例外情况。A中所述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之外,所以不能撤销;B中表述虽设计低价销售,但是为了清理库存,不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况;C属于特定时间内已具有破产情形而个别清偿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C当选;D选项虽属个别清偿,但清偿行为会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注意:将针对非法行为的撤销权与针对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权进行对比记忆,包括时间范围、涵盖的情形、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