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A市的凌龙公司与B市的升腾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升腾公司将位于C市的一块土地转让于凌龙公司使用,后者预付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内付清余款30万元,之后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凌龙公司又与D市的海之王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其中的部分土地让与海之王公司使用。协议约定由凌龙公司出面办理各种手续,由海之王公司负责投资开发房地产,海之王公司一次性向凌龙公司付清了36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3个月付款期限届满后,因凌龙公司无力付清余款,升腾公司便收回了全部土地。于是,海之王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向凌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之王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海之王公司败诉。回答下列题:
海之王公司在起诉前,经与凌龙公司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向D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对本案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管辖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双方不能约定作为原告住所地的D市人民法院
B.管辖协议是无效的,所以本案应当由作为被告住所地的A市人民法院管辖
C.管辖协议是有效的,本案应当由D市人民法院管辖
D.本案应当由C市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作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的协议管辖对抗了专属管辖,是无效的,但并非因为不能约定原告住所地。A、B、C选项都是错误的,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故D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