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建某体育场馆工程,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因为一台挖掘机损坏,为了赶进度,甲公司从丙公司处租赁一台挖掘机继续施工。基建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后因向戊公司购买建材,为担保支付货款,将该挖掘机出质给戊公司,并通知了丁公司。不久,甲公司又将该挖掘机出卖给乙公司,并立即通知丁公司到时向乙公司交付,乙公司支付了价款,但一直没有收到该机器。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甲公司流动资金缺乏,只好向庚银行贷款500万元,由己公司和辛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贷款即将到期时,甲公司还是无力还款,遂与庚银行协商延长贷款期限一年,庚银行表示同意。双方通知了己公司和辛公司。二者未予答复。工程完工后经验收不合格。甲公司进行返工,但仍不合格。经查,甲公司并不具备建设该工程的资质等级。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引发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
有关未经许可擅自转租的转租合同的效力,存在着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三种观点。其中,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本质上相同,无效说着眼于最终结果,效力待定说着眼于中间的效力状态,其共同的逻辑前提是将转租行为视为处分行为,因为未经处分权人许可,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其效力待定,如果权利人最终不追认,则无效。但是通说认为,出租行为并不是处分行为,因为出租不会发生物权变动,不要求处分权,所以擅自出租
的行为并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效力状态为有效。《合同法》特别规定擅自转租时,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而没有说转租无效,其用意正在于肯定转租合同的效力。擅自转租的效果是出租人获得解除权,而不是转租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