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一日在路上行走,一辆面包车紧急刹车将张某刮伤,张某因此花去医疗费若干。伤愈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面包车主陈某,赔偿医疗费5万元。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未经调解,直接判决陈某赔偿医疗费5万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陈某提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张某有伪造医疗费用单据的行为。后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陈某赔偿张某医疗费3万元,案外人杨某同意为陈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时列明杨某为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杨某,但杨某拒绝签收。
问题:
1.一审中主审法官未经调解,直接判决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应当。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解析:《调解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本案中,二审的调解协议中,案外人杨某同意为陈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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