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在考生文件夹下BCD\MAN文件夹中创建名为BOOK的新文件夹。
2.将考生文件夹下ABCD文件夹属性设置为“只读”。
3.将考生文件夹下HWAST文件夹中的文件XIAN.txt重命名为YANG.txt。
4.搜索考生文件夹中的FUNC.wri文件,然后将其属性设置为“只读”。
5.为考生文件夹下SDTA\LOU文件夹建立名为KLOU的快捷方式,并存放在考生文件夹下。

答案

参考答案:BCD\MAN文件夹,右键单击空白处,单击“新建一文件夹”,并将其命名为“BOOK”。
2.单击ABCD文件夹,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中单击“属性”,选择“常规”选项卡,在属性前的复选框中选择“只读”,单击“确定”按钮后弹出对话框,再次单击“确定”按钮,完成属性更改。
3.在“资源管理器”中找到HWAST文件夹,在“资源管理器”右侧空白处右击文件XIAN.txt,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中选择“重命名”,将其命名为YANG.txt。
4.单击厂具栏中的“搜索”,在其中输入FUNC.wri,找到后,右击FUNC.wri文件,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中单击“属性”,选择“常规”选项卡,在属性前的复选框中选择“只读”,单击“确定”按钮后弹出对话框,再次单击“确定”按钮,完成属性更改。
5.在“资源管理器”中找到SDTA\LOU文件夹,在“资源管理器”窗口的右部空白处右击鼠标,选择“新建”,弹出下一级菜单,选择“快捷方式”,在弹出的“创建快捷方式”对话框中单击“下一步”按钮,出现“选择程序标题”对话框,将其名称设为KLOU,单击“完成”按钮,单击快捷方式文件,按住不放,移动到“资源管理器”中的考生文件夹后,放开左键即可。

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 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 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09年10月15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由王X仁担任审判长,李X贵、朱X才担任审判员,2009年10月26日,XX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以及证人胡X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查明了以下事实情况:被告胡X平与原告胡X安是兄妹关系。胡X平系胡X安之兄,1960年10月5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现在本乡XX工厂当工人。1967年至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年至1976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3年进本乡XX工厂当工人至今。胡X安1964年11月6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西沟村X组X号, 现在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1971年至197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 1977年至1980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4年到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至今。原、被告由父亲胡X奇、母亲赵X桂抚养成人。被告胡X平和原告胡X安分别于1984年、198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胡X安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胡X平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1998年,原、被告的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原来住的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X万元。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X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到其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居住。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被告则提出答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XX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的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法院不予支持。为此,XX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决书签发日期为2009年10月28日):座落在X乡红寨村X组X号的胡X奇、赵X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各继承两间。诉讼费用XX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交纳。XX县法院同时告知原、被告,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 可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有关证据包括:(l)X乡红寨村村长王X民证明材料一份;(2)X乡红寨村X组组长张X玉证明材料一份;(3)原被告姑母胡X玉(住XX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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