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是2002年8月由中方与外方合资设立的生产性企业,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为4:6,双方协议按投资比例享有控制权和收益权。该企业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地方所得税。
2002~2005年企业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盈亏 | 50 | -50 | 40 | 200 |
企业按税法规定选择从2003年开始计算减免税优惠期限。
2006年度全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15000万元,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共计14500万元。其中:
(1)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业务招待费70万元和12月份用于扩建办公楼的材料价税合计款 20万元,研发费300万元(上年发生研发费220万元);
(2)支付给总机构的合理的管理费用60万元,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
(3)该企业当年借款80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借款利息支出40万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该项投资当年分回投资收益50万元,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15%;
(4)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的5万元罚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5)6月份为研究开发新产品组建的研发部主要人员家庭配备空调5台,价税共计11.7万元,计入了管理费用——研发费;
(6)企业“应付账款”明细账上有30万元未付款,已经逾期两年半,但后来一直与对方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其他联系;
(7)投资收益账户中还有该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的税后利润200万元,已经在A国缴纳了所得税80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该企业2002年~2005年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2)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3)计算该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2006年度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5)该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
(6)2006年度该企业汇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解析:(1)该企业2002年设立,企业选择按税法规定从2003年开始计算减免优惠期限,那么, 2002年应当正常征税,2002年应纳所得税税额=50×30%=15(万元) 2003~2004年免税 2005~200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5年应弥补2003年未补完的亏损=-50+40=-10(万元) 2005年应纳所得税税额=(200-10)×30%×50%=28.5(万元) 2002年~2005年共计应纳所得税税额=15+28.5=43.5(万元) (2)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5‰+(15000-1500)×3‰=48(万元) (3)为研发部主要人员家庭配备的空调不属于研发设备,不得计入研发费中。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300-11.7=288.3(万元),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288.3×50%=144.15 (万元) (4)用于扩建办公楼的材料款20万元不得计人费用;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境内企业的投资收益可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相应的费用支出也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所以,对外投资收益50万元可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借款利息支出40万元也不能在财务费用中列支;银行罚息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年以上应付未付款3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06年度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5000-14500+(70-48)+ 20+20+40+11.7+30-144.15]×30%=499.55×30%=149.87(万元)。 (5)该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200+80+499.55)×33%×(200+80)÷(200+80+499.55)=92.4(万元),境外已纳税款9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6)A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应补税额=92.4-90=2.4(万元) 2006年度该企业汇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49.87+2.4=152.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