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特征、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参考答案:(1) 该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
(2)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原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对于稳定商品交换秩序、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促进良好秩序的形成和强化占有的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3)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 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2) 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须出于善意。3)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支付了合理价款。4)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表现在:1) 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 受让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3) 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4)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