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用化工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于2008年7月20日对该企业2008年第二季度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审核。 要求: (1) 根据所给资料顺序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 (2) 作出相关调账处理。 (3) 正确计算该企业2008第二季度应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作出相关计提和补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资料: (1) 4月5日,外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00元,增值税6800元;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为900元,装卸费为200元,保险费为100元,建设基金为100元,合计1300元。该原材料在审核之日,尚未办理入库手续。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材料采购 412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91 贷:银行存款 48100 (2) 4月30日,外购一批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0000元,增值税为51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3) 5月2日,节日期间,由于保管员失职,导致库存化妆品被盗,经查账面价值20000元,耗用外购原材料12000元,领导研究决定,由保管员赔一半,另一半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其他应收款 1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4) 5月29日,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销售,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其中化妆品销售额占40%,护肤护发品销售额占60%,企业计提消费税及其附加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 60000 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0 一应交教育费附加1800 (5) 6月2日,销售一辆使用过的摩托车,原值 15000元,收取价款2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6) 6月30日,企业收到小美化妆品店代销清单一张,注明已售化妆品40箱,护肤护发品40箱,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314000 贷:主营业务收268376.07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23.9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5285.05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50256.41 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17.95 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7.69 说明: ① 各月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售价相同。 ② 取得的票据均按税法规定通过比对或认证。第一季度各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已申报缴纳完毕,“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账户各月均无余额,且各月销项税额大于 进项税额。 ③ 增值税税率17%,化妆品税消费税税率30%,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④ 小美化妆品店是企业代销商,双方约定,小美化妆品每销售1箱化妆品支付手续费100元,每销售1箱护肤护发品支付手续费50元,企业产品的含税售价化妆品为5000元/箱,护肤护发品为3000元/箱。
参考答案:
解析:(1) 4月5日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算有误,运费发票中的装卸费和保险费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依据,多计进项税额=(200+100)×7%=21(元),材料成本少计21元。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1 (2) 4月30日购进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造,属于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多计应付职工薪酬30000元多计进项税额5100元,在建工程少列支5100元。 调账分录: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3) 5月2日,对于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当转出,进项税额转出=12000×17%=2040(元)。 调账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020 其他应收款 1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0 (4) 5月29日,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成套出售的,应当按照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全额计算消费税,少计提消费税=500000×30%-60000=90000(元),少计提城建税=90000×7%=6300(元),少计提教育费附加=90000×3%=2700(元)。调账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2700 (5) 6月2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高于原值的,应当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少计增值税=20000÷1.04×4%×50%=384.62(元)。 调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7.6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69.23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6.92 —应交教育费附加 11.54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69.23 贷:银行存款 384.62 营业外收入 384.61(尾差调整) (6)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应当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款计算应纳的增值税,代销手续费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少计销项税=(100×40+50×40)÷1.17×17% =871.79(元) 少计消费税=40×100+1.17×30% =1025.64(元) 少计城建税=(1025.64+871.79)×7% =132.82(元) 少计教育费附加=(1025.64+871.79)×3% =56.92(元) 调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15.3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25.6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2.82 —应交教育费附加 56.92 (7) 2008年第二季度: 应补交增值税 =21+5100+2040+384.62+871.79 =8417.41(元) 应补交消费税 =90000+1025.64=91025.64(元) 因为答案中(4)、(5)、(6)已经单独计算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不再重复计算。 应补城建税=(21+5100+2040)×7% =501.27(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21+5100+2040)×3% =214.83(元) (8) 计提和补缴税款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16.1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01.27 —应交教育费附加 214.8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032.79[8417.41-384.6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32.79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32.79 —应交消费税 91025.6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961.01 —应交教育费附加 2983.29 贷:银行存款 1090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