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
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在龙湾区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对治安民警王某、向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龙湾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条规定的是机关先行赔付而后追偿的制度。追偿制度既可以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避免因公务员资力薄弱难以向受害人支付足额赔偿的情形,又可以监督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增加责任心,免除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时的后顾之忧,鼓励公务员竭智尽忠,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是追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二是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本案中,治安民警王某、向某知法犯法,对楚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龙湾分局分别对二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