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汽车出厂价格每辆100000元,2005年5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A小汽车50辆,并收取提货手续费10000元(开具收据);经销商已提取40辆小汽车,其余10辆尚未提货;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捐赠给某协作单位小汽车8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业务支付运费12000元,运输单位发票抬头为协作单位,发票已由该厂转给协作单位; (3)与特约经销商B签订了6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5%,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60辆小汽车的货款,尚未收到经销商的代销清单; (4)以价值1000000元的10辆小汽车,向一汽车配件厂换取等值的专用配件,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账面原价400000元,已提取折旧100000元,销售价格 410000元; (6)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4000000元,货已入库;另支付运费金额30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货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0元,建设基金5000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3000元;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 (8)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0000元; (9)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购置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正确计算下列问题: (1)当月进项税额; (2)当月销项税额; (3)当月应纳税额。
参考答案:
解析:(1)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5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收取的提货手续费亦应并入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2)捐赠给某协作单位小汽车,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捐赠使用单位小汽车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按6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4)用小汽车换取专用配件应做销售处理。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因销售价格超过账面原价,应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保险费、装卸费。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6%抵扣进项税额。 (8)基本建设工程领取卜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9)购置复印机及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当月进项税额=(4000000+20000)×17%+(20000+5000) ×7%+60000 × 6%- 100000×17%=671750(元) 当月销项税额= (50+8+60+10)×100000×17%+410000/(1+4%)×4%×50%+ 10000/(1+17%) ×17%=2185337.61(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185337.61-671750=1513587.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