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戊等20人为成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甲的出资额为50%,乙的出资额为20%,丙的出资额为10%,丁与戊的出资额各为5%,其他15人的出资额共占10%。公司连续6年未进行分红。公司有债权人A、B、C三人,现公司决定分立成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大成有限公司和宏图有限公司,公司在未通知其他15个股东的情况下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中,甲乙丙三人投票赞成公司分立,丁与戊投了反对票。甲乙丙认为已经经过绝对多数通过,公司可以分立。成宏公司在10天内通知了A、B、C三人,将公司分立为大成有限公司和宏图有限公司,注销了成宏公司。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面问题。

关于成宏公司分立时所召开之股东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因为已经经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多数通过了

B.该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因为该股东会的召开未通知其他15名小股东,因此程序不合法

C.其他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东会的决议

D.股东申请法院撤销该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60日内进行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 《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A选项不正确,因为股东会召开未通知其他股东,所以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依据该条规定,股东会仅仅程序不合法其决议不是无效而是可撤销,因此B项不正确,而C、D项为正确选项。因此,本题答案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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