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广告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原股东为王某和张某,其中王某出资占出资总额的51%,张某占49%。2001年5月,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转让出资的决定,同意王某所持有的51%的出资额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后成为该广告公司新的大股东,并通过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是一直以来,作为小股东的张某却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从未让陈某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陈某也从未按章程享受过分红、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应的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张某近2年来始终拒绝召开股东会。现在陈某有哪一种合法并可行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
A.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B.寻找第三方转让股份
C.扣押公司财产抵偿自己应得的红利
D.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参考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可知,本题中显然不存在上述股份回购的条件,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殷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陈某寻求第三方转让股份,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本公司只有陈某和张某,如果张某不同意,则陈某无法行使这个权利,故B项错误。
股东出资后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股东无权擅自处置公司财产,C项情形显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故不选。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D项符合该条规定情形,故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依题意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