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黄某与段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开庭审理中,被告黄某突然提出本案书记员宋某是段某的小舅子,此时,法院可以( );驳回黄某的回避申请,继续审理中,黄某情绪失控,当场昏厥,神志不清,丧失识别自己行为的能力,此时法院应当( );黄某经医院治疗康复后,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时,法院可以:( )

A.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 缺席判决
B.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 诉讼终结
C.延期审理
中止诉讼 缺席判决
D.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 缺席判决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故黄某当庭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黄某丧失识别能力应当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黄某康复后无故不出庭,应当缺席判决。
因此空白部分应填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缺席判决,故答案选C。

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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