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太阳公司从月亮公司购进一批夹克。太阳公司收到货物后将原来夹克上的迎春花商标换为太阳公司拥有的牵牛花商标进行销售,销售状况良好。2007年7月1日,月亮公司发现太阳公司将自己的夹克更换商标进行销售,于是向太阳公司提出70万元的赔偿请求。太阳公司加以拒绝,月亮公司只好向法院提出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太阳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侵犯月亮公司的商示专用权
B.太阳公司的行为给月亮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应当对月亮公司赔偿
C.太阳公司的侵权所得与月亮公司的损失难以确定,所以法院应当支持月亮公司的赔偿要求
D.太阳公司的行为只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考答案:B
解析: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该条可知,太阳公司的行为属于该条的第(4)项侵权行为,即反向假冒行为。所以B项正确,A、D项错误。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可知,太阳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月亮公司造成的损失为太阳公司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根据题干可知,该案中太阳公司从月亮公司进货,可知侵权数额明确,不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形,故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