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乙前往某市采购松木,乙到目的地后发现当地松木紧缺且价格昂贵,但柏木质优价廉,遂决定购买丙公司的柏木。丙公司在订约时发现乙的授权书有涂改痕迹,但急于出售也就没有追问。后丙公司发送柏木给甲,甲拒绝接收。请问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与处理表述错误的是:( )
A.乙、丙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B.在甲拒绝追认后,该合同无效,丙公司的损失应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C.事后丙公司了解到真相后,也可以主动撤销该合同
D.设甲当初出具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仅载明“购买木材”,则丙直接向甲主张履行合同的,甲不得拒绝
参考答案:B
解析: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第三人与行为人行为合法。本题中,甲委托乙购买松木,但乙擅自决定购买柏木,这是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因此乙、丙问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A选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据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甲拒绝追认,则该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未生效,更谈不上违约责任了,因此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中丙作为相对人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是善意的相对人,因此丙享有主动撤销合同的权利,故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如果甲当初出具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仅载明“购买木材”,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该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当履行义务。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