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于2007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出资。因张某与其他合伙人关系熟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大家决定分红时再协商。2007年7月,张某自作主张将一些陈1日的汽车配件低价卖给了废品回购站。2007年8月,为给儿子筹措留学费用,张某又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邻居李某。因为资金还有缺口,不久之后张某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分红请求并希望减少出资,他的上述行为才被大家知晓。对本案下列哪一项叙述是正确的( )

A.张某用技术出资是违反法律的
B.张某私自出卖汽车配件的行为当然无效
C.张某私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当然无效
D.张某如果无法就分红方案同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就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该条可知,张某可以用技术出资,故A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可知,合伙财产非经清算不得分割,例外情况只能是法律另有规定。但如果合伙人违法进行了分割,则其效力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B项中张某擅自出卖汽车配件的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项不选。
该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可知,张某私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当然无效,故C项当选。
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根据该条可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1)有协议按照协议处理;(2)无协议约定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由此可知,D项中应当根据合伙人的实际缴付出资分配红利,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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