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兄弟分别以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5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
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
参考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甲享有65%的份额,未到达总份额的2/3以上,因此甲无权未经过乙的同意擅自装修房屋,A选项的表述错误。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丙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故B选项错误。
该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题中戊是甲、乙的姐姐,如果戊要购买甲、乙的房屋,丙并没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甲、丁之间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丁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D选项的表述正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