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为投资房地产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以一幢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借款4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张某从梁某处借款20万元,仍以该房屋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张某又以价值25万元的自有汽车作抵押,向林某借款30万元,写厂借条和抵押担保书;后张某从蔺某处借款20万元,仍以汽车作抵押,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另外,张某还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以张某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张某利用借得的款项购买了价值17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办理了财产保险,并为王某设立了抵押权。但是由于国家调控原因,张某的房屋价格不升反降,在各项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无力还款。某日,张某因醉酒引起火灾,商品房毁损严重。请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第以下问题。

关于张某与建设银行、梁某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与建设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与梁某的抵押合同无效

B.张某与建设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与梁某的抵押合同也有效

C.张某与建设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与梁某的抵押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D.张某与建设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与梁某的抵押合同也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存在。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并不是当然无效。而且担保物的价值只有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才能确定。故在订立合同时很难说是不是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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