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天津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09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890万元。合同订明2010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采用异地托收承付,采用验货付款,验货期为30天。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20日向乙方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期为30天。乙方于2010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以甲方提前交货为由通知其开户银行拒绝向其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
甲企业2010年全年实现盈利1800万元,企业管理当局2011年上半年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一部分提取各项基金,剩余利润用于购建福利设施和支付职工福利费用。2011年8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企业改制为同有独资公司,为了保证顺利实施改制,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和细节步骤,次日即开始实施改制的各项程序。
甲企业改制为甲国有独资公司后,依然从事精密机床的生产业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董事会成员张某为董事长,某日,张某自行决定在另外一家从事零售业的公司担任副经理,由于未涉及同业竞争,而且张某年轻且精力充沛,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张某兼职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张某兼职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因此本题中,作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张某尽管没有涉及同业竞争,但依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解析: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有起点要求,注意新华书店系统有特殊要求;不动产比较特殊,所有权变动、抵押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提前交货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国有独资企业的主要领导由国资委直接任免,因为国资委是唯一股东代表;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为领导人变更而变更;国企重大事项,如与外资企业合并,需要由国资委决定,实际上相当于由股东会决定;国企的利润分配应当由股东,即国资委决定,重要企业还要报政府批准,因为政府才是真正的股东;国企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长由股东,即国资委任命;董事在外兼职必须经国资委同意。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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