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吴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吴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2月,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180台,每台售价4500元;某型号电冰箱80台,每台售价2900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甲企业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7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4100元;4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600元。乙公司表示同意甲企业的要求。
由于吴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乙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4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011年5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丙公刮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
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吴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吴某向李某和赵某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
2011年6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甲企业的主张正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解析: 判断是否属于要约的关键是合同条款是否齐备;一般而言,对要约内容进行改变的大多是新要约;有限合伙人如果做了普通合伙人的事情,就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的无限任;任何类型的合伙企业都必须有1个普通合伙人,否则就变成了实质上的公司;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其承担的责任不能因此而减轻,因此,改变之前的债务仍应负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