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一下案例材料,并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2014年的一天下午,在一所小学的课间,学生李某(8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张某(9岁)、王某(10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背部挫裂伤。李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李某做了清创包扎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张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定,该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李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李某因伤害造成背部伤疤,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外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问题:请依据上述案例理清上述各方分别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参考答案:一、李某所受伤害经鉴定是轻伤,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二、题中出现主体包括 1、李某及其监护人------为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2、张某和王某及其监护人------张某和王某是过错方,但因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3、学校------因学校尽到义务,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张某和王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题属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侵权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学校才应当承担责任,本题的学校在案发后直接将被侵权人及时送往医院,尽到了注意义务,所以学校不承担责任。张某和王某将李某撞到,属于两人的共同侵权。两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通意见》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