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两人系同一工厂工人。两人于1999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经本厂领导调解,两人达成如下协议:“李全于1999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1999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李全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两人所在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王申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如果你是王申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参考答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申,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厂工人,住甲市东区律考路99号。
诉讼代理人:某甲,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全,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无业,住甲市西区法院路88号。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甲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1.因本案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西区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向该法院起诉后,法院理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2.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已订立仲裁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仲裁协议只写明“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没有具体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此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协议双方未能对此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
3.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两人工厂在北区,因而西区法院无权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南区是侵权行为地,而北区完全与本案无关。在南区人民法院与西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有权选择起诉,先受理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西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因此[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仍应移交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定。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申
1999年5月29日
代书人:某甲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