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5 a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人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逃跑,乙紧迫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甲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甲3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才转化为抢劫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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