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02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方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恒业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掌握了一份关键证据,但由于担心地方保护主义,故未在一审中提出。结果原告败诉,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该证据,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B.二审法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发回重审
C.发回重审后,同庆公司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应由恒业公司承担
D.原审裁判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参考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第(2)项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此恒业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自然也不能据此发回重审,即使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故A选项正确,B、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