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百货公司和乙电器公司签订了彩电买卖合同,约定5月1日由甲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5月 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100台彩电,6月1日乙公司再支付剩余的贷款25万元。结合以下情形,回答问题:

甲公司在接受了乙公司100台彩电后,因财务问题迟迟不支付剩余的价款。乙公司得知己公司尚拖欠甲公司借款50万元,甲公司一直未予追缴。遂向法院起诉己公司。以下关于甲公司参加诉讼的方式和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甲公司参加诉讼

B.只能由甲公司申请参加诉讼

C.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共同被告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本案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乙公司可以向己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解释赋予了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权力,因此即使甲公司不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追加甲为第三人。这时若债权人(乙公司)败诉,则债务人(甲公司)就要承担返还和赔偿的责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若甲公司参加诉讼,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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