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证券监管部门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该上市公司原先是由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来的。变更之时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 200万元,折合的实缴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2)公司设立后随即进行了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债券1 000万,元,已募足了800万元,在此基础上公司又向科级以上职工120人发行了公司债券,募集了100万元。 (3)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的一个生产部门分出,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将公司的大部分债务690万元转移给了该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将此次事件予以公告。 要求: (1)最初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变更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A上市公司再次对公司职工发行债券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690万元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4)该公司设立新有限责任公司的事件是否要公告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并没有要求一定是等于。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4 200万元,小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4 000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 (2)符合规定。 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证券有三种情形: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所以公司向公司科级以上职工120人发行债券,不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所以公司的该项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 (3)该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对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上市公司是私自将债务转移的,没有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其申请破产的决定是属于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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