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百货公司和乙电器公司签订了彩电买卖合同,约定5月1日由甲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5月 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100台彩电,6月1日乙公司再支付剩余的贷款25万元。结合以下情形,回答问题:

甲公司由于近期彩电销售不旺而和丙公司签订协议,将向乙公司订购的100台彩电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预先支付了价款。5月5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支付定金为由拒不向丙公司交货,丙公司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关于甲公司参加诉讼的方式和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甲公司参加诉讼

B.只能由甲公司申请参加诉讼

C.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公司若参加诉讼则是共同原告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解释赋予了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权力,因此即使甲公司不中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追加甲为第三人。这时若债权受让人(丙公司)败诉,则债权转让人(甲公司)就要向其负返还责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若甲公司参加诉讼,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