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可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可是林晨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可,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可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人为周童,权利被侵害的人为林晨,他们才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虽然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要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有当事人资格。所以,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分别为林晨和周童。又由于他们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只能由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所以,本案中,林可是林晨的法起诉讼代理人,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李霞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是周童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目睹了伤害的发生,所以,其地位是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