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商务合作,乙公司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乙公司已经支付40万元,尚欠10万元。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要无果,于2010年6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公司清偿原告货款5万元。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甲公司得知,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乙公司存在向法官说情、行贿行为。甲公司遂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的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A.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B.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二审人民法院重审
C.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与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D.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同时,撤销原判决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202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此外,因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而发生的再审,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应当指令与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9条,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非撤销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