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给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刑法》第128条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该条的第2款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一种犯罪构成,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有另一种犯罪构成,即《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l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依法配备枪支(不包括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案中,A明知自己持有的枪支是公务用枪,还将它质押给D,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所以认为A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A、B、C三项都不正确。出借枪支也不是A的职权之内的事务,所以也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选项D也是错的。故本题ABCD四项都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