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浓硫酸委托乙公司保管于仓库。不料乙公司所在地刮起台风,大水将甲公司的浓硫酸冲走,浓硫酸泄漏,将丙家鱼塘中的鱼毒死,丙将死鱼打捞上来,出卖给丁。丁吃了毒死的鱼,导致中毒,其家人急忙送丁去医院,因为出租车司机A拒载。只好搭乘戊的黑摩的前往医院救治。戊的摩的违章驾驶,被正常驾车行驶的己撞上,致戊和丁均受伤。幸遇路人庚将戊和丁送往B医院。由于主治医生C因工资纠纷心情不愉快,抢救过程中错拿药品,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丁是由于内脏严重受撞击,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的。庚新购买的西服被血渍弄脏,庚请求赔偿不成,引发纠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戊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浓硫酸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丙家鱼塘鱼死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丁中毒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4)庚的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应由谁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承担,因为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甲公司是浓硫酸的所有人,因此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2)甲公司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故意是该责任的惟一免责事由。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贵,故丙家鱼塘鱼死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3)丙承担,因为丙作为出卖人,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对丁中毒承担责任。 (4)庚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戊和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5)由戊和B医院对丁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C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责任由医院承担。B医院的行为和戊的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考点] 不可抗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无因管理;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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