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2008年某晚,罗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王某被打后气愤难平,遂打电话给邓某,称被人打,让邓某叫几个人过来。罗某见状也拿起手机打电话给李某,让其带一些兄弟过来。后邓某带了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带了朱某、吕某、马某,见面之后开始互殴。罗某和李某用拳脚殴打王某,朱某则拿了一根木棍敲打王某头部和身体,王某挣脱后逃离现场,罗某等人被公安人员带走。后王某因头部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到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人用钝物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则以下说法中有哪些是正确的( )

A.罗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B.赵某和钱某不构成犯罪

C.李某构成聚众斗殴罪

D.朱某与罗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考点] 聚众犯罪
本案的难点是在聚众斗殴中,造成了重伤、死亡的结果,是全案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还是对直接责任者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其他积极参加者仍以聚众斗殴罪定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或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的行为,现行刑法将本罪主体明确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在本案中,罗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李某和朱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即我国理论中所谓转化犯。本案中朱某在斗殴中用木棍打击被害人头部、身体,致被害人颅脑损伤而死亡。朱某的这种加害行为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故意,因此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从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是罗某和李某只对被害人实施了一般的伤害行为,从本案的案情不能看出罗某、李某和朱某有共同伤害被害人的通谋,而只能确定三人有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朱某的行为已超出了罗某和李某的主观意志范围,若同样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罗某和李某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以相同罪名定罪并不影响三人成立共同犯罪。故应选BCD。

问答题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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