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的高新技术区(国务院批准)内一计算机软件公司(2000年5月成立)被认定为软件开发企业(对于其应享受的政策,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2004年和2005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2004年实现(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总额600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成本和税金及附加 40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广告费74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60万元,软件研发费32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60万元 (其中支付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15万元)。已计人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600万元、三项经费105万元,取得工会专用收据,本年职工年平均为200人。该省核准计税工资800元/月。
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总额8010万元,(自产软件600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成本39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80万元,软件研发费309万元);已计入销售成本与相关费用的全年工资和三项经费是:实发工资总额350万元,并按规定比例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取得工会专用收据。从某内资联营企业取得税后投资收益51万元,联营企业适用 15%税率,当年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本年平均职工210人)。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述问题
(1) 计算2004年该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及其附加
(2) 计算2004年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
(3) 计算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计算2005年该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及其附加;
(5) 计算2005年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
(6) 计算2005年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
(7) 计算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1) 该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工资以及教育费附加据实扣除。
(2)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000×3‰+3=2l(万元)。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调增260-21=239(万元)
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广告费据实扣除。该企业2000年5月成立,到2004年仍然可以享受该政策。
(3) 2004年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4000-800-(800-260+21)-60]×15%= 86.85(万元)
(4) 2005年自产软件占收入总额=6000÷8010×100%=74.9%>35%,但研发费占总收入=309÷8010=0.038<5%,不符合研发费占年总收入的5%以上的条件,所以工资不适用据实扣除政策。本年计税工资和三项经费扣除(限)额=210×0.96×(1+14%+2%+ 1.5%)=236.88(万元),2005年该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及其附加按限额扣除。
应调增350×(1+14%+2%+1.5%)-236.88=174.37(万元)
(5) 广告费据实扣除的期限已经超过5年,所以2005年的广告费适用8%的政策;广告费扣除限额=8010×8%=640.8(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500万元,所以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10×3‰+3=24.03(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所以按限额 24.03万扣除。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24.03=155.97(万元)
(6) 15%的税率优惠是对软件企业的优惠,分回利润不得享受该政策,要按差额补税,分回利润享受的定期减半适用饶让原则。
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要按税率差补税,应补税额=51÷(1-7.5%)×(33%- 15%)=9.92(万元)
(7) 2005年应缴纳所得税额
=(8010-3900-800-600+155.97+174.37)×15%+9.92=465.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