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赵梦与李云系兄弟。其父去世时,曾经留下一匹受孕的母牛。因,其无法分割,二人约定共同共有,后母牛产下一匹小牛;其时,赵梦家中正好缺少劳力,趁机提出欲分得母牛。李云认为,牛驹至少要等饲养一两年之后才能派上用场,因此,如此分割明显不公。赵梦在其要求被拒绝以后,从此不再照管这两匹牛,饲养它们的任务完全由李云承担。  一年多以后,由于李云悉心照顾,小牛已可以使用。而母牛易受惊扰,脾性十分暴烈。李云决定卖掉母牛,留下小牛。随后,李云将母牛卖予刘军,但未告知该牛脾性暴烈。某日,正在使用该牛时,母牛受惊逃走,闯入王菊的树苗养育场中,破坏了100余棵树苗,母牛被王菊扣留。王菊向随后赶来的刘军要求赔偿。正好赵梦路过此地,赵梦认出了母牛,说明自己是母牛的共有人之一,并要求牵回,刘军不同意。刘军认为:如赵梦欲牵回母牛,应返还其当初付出的价款。刘军还向王菊提出;既然赵梦是所有人,王菊不应向自己主张赔偿,而应向赵梦主张。赵梦认为:自己并未收受出卖价金,当然无返还责任,更不应承担对王菊的赔偿责任。三人就此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如刘军向李云提出退牛还钱,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标的物质量存有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受让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刘军提出退马还钱,意即为解除合同。依《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母牛脾性十分暴烈,李云明知而恶意不告知刘军,买牛之目的在于用牛,既然不能正常使用之,可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刘军有权解除合同。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