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4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1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戊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5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请问:

鉴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进行储蓄,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不合法,应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