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刘某因共同抢劫妇女叶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为调查取证,派一法医对叶某进行身体检查,被叶某以该法医为男性为由加以拒绝。公安机关随即对叶某进行强行身体检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将案件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的犯罪事实不清,决定对其自行侦查。经过40天的侦查,检察院决定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1万元;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齐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刘某明确表示不上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的第6天将刘某交付监狱执行,而将与齐某有关的案卷材料移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对齐某的量刑过重,遂直接改判为: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参考答案: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下列做法是错误的: 1.只有对拒绝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对证人是不能强制检查的,因此不能强行检查叶某的身体。 2.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不充分。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但检察院侦查了40天。 4.10日的上诉期没过,法院不得将刘某交付执行。 5.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6.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应将整个案卷材料移送,而不能只移送与齐某有关的案卷材料。 7.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改判。 8.二审法院加重对齐某的罚金刑,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