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供应商按赊销方式签订采购机器设备和设备配件的两份合同,合同约定,8月1日交货,交货当天收取货款。乙供应商于2011年5月13日,在机器设备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开具了设备配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0万元,并将发票放在设备配件的包装箱内,准备待机器设备完工后,一起发送给甲公司。但是,到2011年11月25日,乙供应商一直未能完工交货,乙企业也未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由于诸多原因,决定取消相关的两个订单,经双方协商,乙供应商同意取消订单,但要求甲公司承担已开出且超期未认证发票的税金损失。
请问:
(1)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是否恰当及开票后的税务处理
(2)甲企业如在11月25日取得此发票可否抵扣
(3)如属于开票有误尚未交付发票的情况,乙供应商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答案:(1)按规定,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乙企业提前开具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提前开具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的当期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2)如果甲公司在11月25日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原因是已超过了180天的认证期限,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而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