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国籍为甲国的船舶“神鸟号”系乙国B公司从甲国A公司处购得,但依甲国法B公司尚不能取得“神鸟号”的所有权,而依乙国法B公司已经取得“神鸟号”的所有权。“神鸟号”出海后在我国领海与乙国C公司所有的国籍为甲国的“斗牛号”船舶发生碰撞,B公司就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向我国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
B.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我国法
C.应适用碰撞船舶的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
D.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但由于发生碰撞的两船舶的所有者国籍相同均为乙国,因此乙国与本案关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乙国法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船舶的准据法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据此,关于“神鸟号”的所有权问题,应适用其船旗国法,即甲国法。而依甲国法,B公司尚不能取得“神鸟号”的所有权。因此,我国法院会认定“神鸟号”仍为A公司所有。因此,选项D中的说法错误。《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据此,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且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并没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此也可以判断选项D错误。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