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股东A、股东B和股东C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发现以下问题:
(1)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A以1000万元的没备出资,而股东A出资时该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300万元。对此,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D、E故意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D、E和F,乙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
(2)为实施虚假破产,股东A、股东B和股东C自2006年4月1日起有计划地隐匿、转移公司财产。
(3)甲公司董事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同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获利20万元,给甲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4)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利用职权从甲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40万元,股东A准备对张某提起诉讼。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债权人的损失,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B.对债权人的损失,DE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对债权人的损失,DEF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对债权人的损失,F不承担任何责任
E.对债权人的损失,F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参考答案:A,B,E
解析: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