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东山市和平区居民张晓在东山市河东区海润超市(该商店为坐落于东山市河西区的海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喝完酒后第二天,其朋友崔军、李伟及其子张牙牙纷纷食物中毒。张晓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海润超市交涉。海润超市派人查实,确认该啤酒为该超市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因为啤酒过期变质造成),责任在啤酒厂 (该啤酒为河西市阳平县光明啤酒厂于2000年生产并批发给海润超市的,啤酒瓶上明示保质期12个月),让张晓找厂家索赔。张晓住院半个月,花费了1万多元医疗费。其朋友崔军、李伟、其子张牙牙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张晓支付的。事情发生 1个月后,张晓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张晓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第95~98题。
谁应作为本案被告
A.出售啤酒的海润超市
B.海润股份有限公司
C.光明啤酒厂
D.海润超市或者海润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分支机构的当事人能力、被告适格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海润超市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与原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是海润超中,因此应当以海润超中为被告。光明啤酒厂不承担责任,因此也不应当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