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是H县人,在A市B区从事银河小区的房地产开发。2005年3月5日,《A市晚报》的专职记者李忠在该报发布一则消息,称:"本市银河小区的开发商周某原来曾是小偷",文中称周某于某年某月曾于H县人民商场因盗窃小物品被抓住,并被处以治安罚款。《A市晚报》的发行范围仅限于A市。报纸发行后,造成了较大影响,众多购房者对银河小区的信誉产生了怀疑,部分已与该小区签订了合同的购房者甚至提出了退房。《A市晚报》的主要营业地在该市C区,记者李忠是A市D区人。周强认为该消息所述不属实,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大不良影响,还造成了经济损失,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李忠发布的消息纯属捏造,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偿周强1万元,并在《A市晚报》登报赔礼道歉。上诉期满,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但是拒绝支付1万元赔偿。在被告收到执行通知后,仍然拒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的针对被告的法律措施是:
A.扣押被告价值1万元的财产
B.冻结被告在银行的所有存款
C.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承担
D.责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