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东山市和平区居民张晓在东山市河东区海润超市(该商店为坐落于东山市河西区的海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喝完酒后第二天,其朋友崔军、李伟及其子张牙牙纷纷食物中毒。张晓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海润超市交涉。海润超市派人查实,确认该啤酒为该超市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因为啤酒过期变质造成),责任在啤酒厂 (该啤酒为河西市阳平县光明啤酒厂于2000年生产并批发给海润超市的,啤酒瓶上明示保质期12个月),让张晓找厂家索赔。张晓住院半个月,花费了1万多元医疗费。其朋友崔军、李伟、其子张牙牙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张晓支付的。事情发生 1个月后,张晓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张晓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第95~98题。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1个月内付清,但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
A.案外人海润超市的合作伙伴雨荷面粉厂可以为该调解协议提供保证
B.双方可以约定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C.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D.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参考答案:A,B,D
解析:[考点] 调解的结果
关于C项,本题不属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参见《民事诉讼法》第 90条。
其他各项参见《民事调解规定》第11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民事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人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调解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人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