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某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在查办某汽车修理厂厂长崔某涉嫌重大贪污的举报过程中,故意将举报信交给崔某,崔某将举报信复印一份后还给周某,周某从崔某处索取人民币8000元。其后,在查办某食品公司副总经理陆某受贿问题的举报工作时,周某先将该举报信的内容泄露给其好友王某,后经王某介绍,周某约陆某至其家中,将此举报信件给陆某看,陆某从而得以迅速销毁罪证,其犯罪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在此期间,周某通过陆某解决了其女儿经营的餐厅的流动资金问题。
问: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周某的行为首先触犯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本案中,周某在主观上为获得个人私利,主动向他人提供有关案件举报材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明知该行为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仍然追求该行为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周某违背保密制度规定,把作为国家秘密的案卷材料,直接交给有关当事人观看和复印,使有关机密信息泄露给不应当知悉该项秘密的人,背弃了自身担负的保密义务。因此,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征,应当构成本罪。
周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受贿罪。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为获得个人好处,利用掌握他人举报材料的职务便利,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机密信息,借此手段索取贿赂,其行为也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应当构成受贿罪。
从周某行为的主观故意而言,主要是通过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有关案件的机密来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其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索取贿赂行为的手段行为,两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由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轻于受贿罪,所以对周某应当以受贿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