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某县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庭工作的副院长。2006年夏天,胡某与前妻王某的女儿胡妮提出购买一辆中高档车,胡某答应留意。之后,胡妮又看中县城某房地产开发商刘某开发的别墅,提出购买一套,胡某也答应。一个月后,胡某主动联系车行老板万某,提出买广州本田车一辆,要求万某为其打折,同时承诺在涉及车市交易的案件上给予该车行关照。二个月后,胡某又主动联系房地产开发商刘某,让刘某为其预留两套别墅,要求为其打折,同时承诺可以在涉及房地产公司的案件上给予该公司关照。车行老板万某同意售车价格打七折。房地产开发商刘某同意在售房价格上打八折。与当地当时的车市、房市销售最低价相比,胡某通过获取汽车、房屋差价的方式,取得车行和房地产公司的150余万元款项。后被人举报案发。
在查处该案中,还发现胡某家中存有18万美元和30万港元,胡某虽提供了这些款项的来源线索,但因这些线索不具体而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实。
问:对胡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胡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两高”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而在本案中,胡某实际上没有利用职权为车行、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万某及其车行、刘某及其房地产公司也从来没有就涉及诉讼业务向胡某提出任何要求。也就是说,车行、房地产公司对胡某没有请托,既然没有请托,也就不存在胡某是否为请托人万某、刘某谋取利益的问题,胡某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胡某的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认定受贿罪。但是胡某利用自身身份和职权,主动找到万某、刘某要求打折,并主动承诺可以为车行、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显然是通过索取“打折”的手段索取非法利益,胡某的行为符合了受贿罪中索贿的法律特征。对胡某以七折低价购车和以八折低价购房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以索贿形式的受贿罪从重处罚。
鉴于在受贿案查处中,发现胡某持有巨额外币且查不清合法来源,并排除这些外币合法来源的可能性,认定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故应对胡某所犯的受贿罪从重处罚并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