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魏某系某公安分局协警队员。2011年4月的某日凌晨,民警袁某带领魏等三名协警抓获其他办案单位网上迫逃的涉嫌贩毒嫌疑犯刘某,将刘随身物品清点后予以扣押(未制作清单)。随后,民警袁某与三名协警一起将刘及扣押的物品带至袁所在的派出所审讯室。袁安排魏等两名协警看守(袁与另一名协警另有任务离开)。在看守过程中,刘透露曾因涉嫌贩毒于2010年3月被抓获。凌晨4点左右刘因胃痛请求魏某为其在已被扣押的背包中找药,魏找药时发现了刘的背包中有一张银行卡。后在聊天时,魏得知这是一张存有6万余元的卡,遂起贪念意欲窃取,并借故套问出密码。凌晨6时许,魏趁另一名协警外出上厕所之机,将该银行卡窃取。其后,魏将卡中6万余元取出。同年8月,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对魏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魏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本案值得关注的两点是:(1)刘某银行卡及卡内存款的财产性质;(2)魏某的协警队员的主体身份。
《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扣押、保管的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应属于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依法以公共财产论。本案中,涉嫌贩毒的嫌疑人刘某的随身物品已清点后予以扣押(当然应该依法制作清单),属于在公安机关的管理之下,而刘某的银行卡及卡内6万余元存款在被扣押的物品之中,自然属于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此时其财产性质以公共财产论。魏某窃取该银行卡及卡内6万余元属于窃取公共财产。
魏某的协警队员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的解释》中“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精神进行认定。看守嫌疑人、看管扣押物品等活动是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公务活动,协警参与刑事侦查工作,系在侦查人员的带领和安排下执行任务,工作内容包括抓捕、看押、蹲守等,其履行任务的内容属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公务,履行地点是在公安机关,法律后果也由公安机关承担(上述工作均有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件规定)。协警在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看守、巡逻等工作时,系依法从事公务,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魏某身为一名协警,虽未列入公安机关人员的正式编制,但属于在公安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民警袁某带领魏某等三名协警抓获嫌疑人刘某及扣押刘随身携带的物品,后将刘某带至派出所的审讯室,上述执法过程符合相关规定,但安排看守时只安排两名协警在场是有违规定的,然而这并不否认魏某看守刘某的行为是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恰恰魏某利用了协警身份和看守嫌疑人的职务之便,将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财物窃取,符合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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