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男,44岁,无业。2008年春天的一个夜晚,仲某来到北京市某国际商务会馆,洗完澡后,点了炸牛排和12瓶啤酒。吃饱喝足,仲某做了足疗、松骨、刮痧、拔罐和其他保健项目八次。其间,他又点了熊猫、中华高档香烟。
仲某一直消费到次日晚,消费额共计6500余元,仍无离开的意思。会馆要求他先付款再继续消费,仲某将工作人员打发出自己的房间。当晚11时许,仲某下楼要走,正好被会馆经理撞上,仲某称自己没钱付账,会馆立即报警。
当警方赶来时,仲某先以威胁方法欲跳楼阻碍警方的盘查,后看无效则承认自己无业无钱,想着能赖账就赖账,反正会馆拿他没办法。
经查,仲某曾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于2006年底刑满释放。
问:对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仲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且仲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仲某分文不带而去国际商务会馆消费了6500余元后欲悄悄离去被发现,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商务会馆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使用了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即基于社会经验吃饭都要付钱的一般的认识,仲某欺骗商务会馆的经理和工作人员,准予其消费,然而仲某吃饭、做保健却不想付钱,也无钱可付,属于“白吃白住”类的骗财行为,鉴于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故构成了诈骗罪。
当警方对其依法盘查时,仲某以威胁方法阻碍警方执行职务,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故应对仲某以上述二罪实行并罚。又鉴于仲某系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