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在投标过程中运用了哪种投标技巧运用是否合理
2.该工程项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得当为什么
3.乙方的索赔是否应予以批准为什么
4.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期,每延期一周补偿施工单位6000元,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6000元。计算施工单位应得的工期与费用补偿各是多少
参考答案:
1.乙方运用了增加建议方案法的投标技巧。该投标技巧运用得当。因为开发居民小区,应在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乙方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了建议方案不仅可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而且降低造价、增加了使用面积,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易为甲方所接受。
2.该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是合理的。因为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完成建设工程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此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如下:
(1)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的项目;
(2)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
(3)风险不大的项目。
本案例中,勘察、设计工作已由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乙方可以据此准确地计算工程量,因此,从控制造价的角度出发,双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索赔分析如下:
事件一:业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因此业主应给施工单位补偿工期和相应的费用。
事件二: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索赔成立。但B工作延误的1.5周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施工单位工期补偿,但应补偿相应的费用。
事件三;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使C工作延长,索赔不成立,故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
事件四:由于施工单位安装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索赔不成立,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
4.施工单位应得到的工期补偿为:
事件一:工期补偿0.7周
施工单位应得到的费用补偿为:
事件一:0.7×6000=0.42(万元)
事件二:5万元
施工单位的罚款额为:
事件三罚款:0.5×6000=0.3(万元)
事件四罚款:0.5×6000=0.3(万元)
解析: 本案例重点考查的是招投标法与合同管理。
投标技巧有: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突然降价法、先亏后盈法投标法等。
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③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④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