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09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John将在北京时间为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如下表:

John在华期间的发生的支出主要有: (1)每月房租6000元; (2)每年回国探亲2次,发生的探亲费每次18000元; (3)每月伙食补贴3000元。 John2010年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说明:假设John在我国境内工作天数与居住天数一致。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请分析2009年John在华居住天数对其应纳税额的影响,是否可以适当调整居住天数降低税负如何调整分析调整后对John应纳税额影响;

答案

参考答案:

2009年John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向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境外工作期间的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履行纳税义务,应纳税额较大。可以将境内居住天数降低税负,居住时间调整为不超过183天,则仅就境内支付的部分履行纳税义务,境内所得中境外支付的不征税,应纳税额将减少。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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