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09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John将在北京时间为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如下表:

John在华期间的发生的支出主要有: (1)每月房租6000元; (2)每年回国探亲2次,发生的探亲费每次18000元; (3)每月伙食补贴3000元。 John2010年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说明:假设John在我国境内工作天数与居住天数一致。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2009年3月和4月John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

2009年John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所得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向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境外工作期间的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履行纳税义务。

2009年3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6375]×[1-32000/(32000+48000)×19/31]=15055.26(元)

2010年6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6375]×[1-32000/(32000+48000)×12/30]=16753.8(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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