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制造公司委托电子公司为其开发一些新型的电子监控技术。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发的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和报酬为200万元人民币,机械制造公司首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150万元在电子公司交付技术成果后支付。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因为产品市场销售出现困难,机械制造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在电子公司交付技术成果后,迟迟不能向电子公司支付其余的150万,经过多次交涉,机械制造公司承认自己丧失了清偿能力。经过调查,电子公司发现该市水泥厂购买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欠机械制造公司产品价款30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
问:(1)电子公司能否在对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在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
(2)如果电子公司考虑到机械制造公司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没有向其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此时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此时,机械制造公司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3)如果电子公司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为了防止水泥厂向机械制造公司支付款项,电子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在代位诉讼过程中,水泥厂提出其之所以没有向机械公司支付价款,是因为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根本没有达到他们约定的技术标准,无法使用,构成根本违约。该理由能否对抗电子公司提起的代位诉讼
(5)如果机械制造公司在得知电子公司对水泥厂提起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诉讼后,也对水泥厂就剩余的150万元提起诉讼,机械制造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法院对机械制造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6)倘若电子公司已经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了诉讼,然后又向水泥厂提起了代位诉讼,法院对于代位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本案件涉及到三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之间的技术开发合同关系、机械制造公司和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电子公司和水泥厂之间因为代位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电子公司可以向机械制造公司就技术开发合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就代位权向水泥厂提起诉讼,而且几个法律关系中的标的额不完全一致,因此就需要处理两个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
(1)电子公司可以在对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因为本案中,电子公司具备了提起代位诉讼的法律条件。根据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形成损害。两个诉讼是相互独立的,通常不能合并审理。
(2)此时被告水泥厂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主债务人机械制造公司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果债权人电子公司未在诉讼中将机械制造公司列为第三人,则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3)电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水泥厂欠机械制造公司的价款进行财产保全,禁止水泥厂向机械制造公司清偿价款。
(4)该理由可以对抗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5)机械制造公司要根据其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双方达成了管辖协议,则应当按照管辖协议的规定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任何的管辖协议,则需要根据法定管辖来起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两起案件是相互独立的,通常不能够合并审理。
如果机械制造公司的起诉符合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一般要件,则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代位权诉讼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暂时中止该诉讼。
(6)法院对于电子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但是,在电子公司与机械制造公司之间的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暂时中止代位诉讼。